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刑诉〔2024〕362号
被告人程健,曾用名程乾旭,男,1999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90812****,*族,初中肄业,辽宁省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工,户籍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被告人程健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昵称“众诚金融”的男子取得联系,对方称可通过提供银行卡获利。被告人程健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2218********)、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1000********)各一张接受、提取现金,以此方式掩饰钱款去向。2023年10月21日,被告人程健在位于本市河西区的中国农业银行第六田园支行ATM机取款人民币20000元、中国农行银行瑞江支行柜台取款人民币30000元、平安银行天津梅江支行ATM机取款人民币20000元,在位于本市南开区的平安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柜台取款人民币16000元,取现共计人民币86000元,后均交给上游犯罪人员。经查,上述钱款为石某某、杨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被告人程健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23年10月25日,被告人程健在本市宝抵区**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照片等物证;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健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6.取款录像等视听资料;7.户籍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资金人民币8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程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颖
检察官助理 张怡莲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健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宝坻区**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