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津南检刑诉〔2025〕44号
被告人周生闯,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422****,*族,高中文化,天津市津南区**镇**洗浴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路**号楼**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洗浴宿舍。因本案于2024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生闯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生闯系天津市津南区**镇**洗浴员工,与被害人崔某某系同事关系。2024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周生闯在天津市津南区**镇**洗浴三楼走廊处,因工作问题与崔某某发生口角,周生闯被崔某某用手打脸后,用拳击打崔某某面部,在崔某某倒地后,用脚踢踹崔某某面部,致崔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崔某某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双眼部挫伤、双手挫伤、左膝部体表挫伤,均鉴定为轻微伤;左髌骨骨折、左侧上颌窦前壁及内侧壁粉碎性骨折、左侧鼻骨板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板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均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崔某某报警,周生闯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周生闯已赔偿崔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生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生闯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四处及轻微伤四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生闯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生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冲
2025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周生闯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