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津二分检刑诉〔2024〕11号
被告人杨关凤,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120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小区**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广亮,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121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小区**号楼**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关凤、杨广亮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关凤、杨广亮从事个体运输行业。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江某某、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多次将盗窃的柴油低价卖予杨关凤、杨广亮。杨关凤、杨广亮在明知江某某、杨某某销售的柴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贪图利益,仍先后多次收购,并用于个人货车运输经营活动,经计算,杨关凤收购柴油1600余升,价值人民币11000余元,杨广亮收购柴油1300余升,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
2.证人证言:田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关凤、杨广亮的供述;
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关凤、杨广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关凤、杨广亮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贺
检察官助理 宋媛杰
2024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关凤、杨广亮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五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