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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津二分检刑诉〔2024〕11号 

被告人杨关凤,19861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120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小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329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广亮,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121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小区**号楼**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关凤、杨广亮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关凤、杨广亮从事个体运输行业。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江某某、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多次将盗窃的柴油低价卖予杨关凤、杨广亮。杨关凤、杨广亮在明知江某某、杨某某销售的柴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贪图利益,仍先后多次收购,并用于个人货车运输经营活动,经计算,杨关凤收购柴油1600余升,价值人民币11000余元,杨广亮收购柴油1300余升,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

2.证人证言:田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关凤、杨广亮的供述;

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关凤、杨广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关凤、杨广亮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宋媛杰

                              2024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关凤、杨广亮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五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