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刑诉〔2024〕150号
被告人韩家林,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2********,高中肄业,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因本案于2023年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家林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家林在未患肺心病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通过他人以伪造医疗文书的方式为韩某某的医保卡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2017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韩家林持韩某某的医保卡多次在天津市公安医院等医疗机构肺心病门特挂号、就诊、开药,累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154311.88元。
经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报案,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侦查,同日在被告人韩家林的现住地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韩家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韩家林退缴了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天津市北辰医院医学影像学检查诊断报告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肺心病门特基金支付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家林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家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家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家林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能继续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旭
检察官助理 麻政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韩家林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211****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