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刑诉〔2024〕203号
被告人劳保平,男,200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42003********,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23年7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4年4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保平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劳保平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受上游犯罪嫌疑人指派,于2024年3月20日前往本市和平区南市食品街三区59号中国工商银行天津食品街支行附近,与供卡人彭某某对接,接收彭某某从食品街支行取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10万元,按照上游犯罪嫌疑人指令支付彭某某报酬并扣除其本人非法获利、车费后将剩余钱款藏匿于指定地点。
2024年4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时,对在场的被告人劳保平进行排查询问,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作案工具手机被依法扣押。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劳保平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证、扣押清单、电信诈骗案件报案材料等书证;2.刘某某、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劳保平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保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保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保平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劳保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小硕
检察官助理 崔兆倩
2024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劳保平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一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