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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刑诉〔202560 

被告人付红伟,男,198412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1215*****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铲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号,住河北省固安县******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1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红伟盗窃案,于20253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15127分许,被告人付红伟在天津市南开区天霖园地下车库内,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A116号车位上的津AF******汽车未锁车,遂拉开副驾驶位车门进入车内,将中央扶手箱中一红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走后逃逸,所盗赃款全部挥霍。同年116日,公安机关在河北省固安县将被告人付红伟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付红伟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案件照片、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付红伟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红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红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付红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群

2025年3月31日 

附件:1. 被告人付红伟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