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刑诉〔2025〕62号
被告人关鹏,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914****,*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住北辰区**镇**。因袭警罪,于2025年1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袭警罪,同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鹏袭警罪,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关鹏醉酒后无故在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鲜丰水果店内滋事。该水果店工作人员报警后,南开分局体育中心派出所民警潘某某、辅警魏某某到现场处置,被告人关鹏不听民警劝阻,谩骂民警,用拳头击打潘某某颈部一拳,在被民警带回至体育中心派出所门口时,被告人关鹏用脚踢踹潘某某左膝一脚。
经鉴定,潘某某颈部软组织挫伤、左膝部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关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宫某某、刘某某、魏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天津市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截图、视频资料说明、情况说明、接警单、户籍材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在职证明、悔过书等书证;3.被告人关鹏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鹏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民警两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振强
检察官助理 姜 宁
2025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
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