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刑诉〔2025〕72号
被告人王士云,女,1979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90908****,*族,大学专科,原**(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楼**门**室,现住地同户籍地。2024年12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士云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2010年10月、2013年5月在本市南开区注册成立,上述公司均为庞某某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办公地点均在本市南开区**墅**号。
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王士云利用担任上述公司**负责记账报税、管理对公账户等职务便利,将其管理的**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的414225元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中,用于购买亲属保险、偿还个人债务等。期间,被告人王士云退还公司86640元。
2024年2月,公司经查账发现被告人王士云侵吞公司钱款的行为,经协商,被告人王士云退还公司42000元。同年10月,公司与其失去联系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2024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士云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5年1月14日,被告人王士云亲属代其退还公司损失285585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工资发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庞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委托的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士云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手机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士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士云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士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士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西发
2025年4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士云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