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刑诉〔2025〕122号
被告人李敏,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1006****,*族,高中文化,天津**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号**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24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敏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18日、3月23日、3月30日、4月4日、4月19日、5月10日,被告人李敏先后六次在本市南开区天塔道鲁能城购物中心负一层七鲜超市内,通过在超市自助结账机结账时故意漏扫部分商品码的方式窃取超市内“大连美早大樱桃”、“云南高山巨无霸蓝莓125g22mm”等五十余种商品,仓报价共计人民币2748.24元。被盗商品已全部被食用。
2024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敏在南开区鲁能城七鲜超市内,再次以漏扫商品码方式结账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其欲窃取的“云南高山巨无霸蓝莓125g14mm”等五种商品后发还失主。案发后,被告人李敏家属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商品失窃登记表及购物明细、被盗商品仓报价凭证、授权委托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单位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敏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敏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李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建军
检察官助理 孙蓝星
2025年6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敏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