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刑诉〔2025〕28号
被告人陈其钱,男,1998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101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2020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24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馨颐,女,2002年03月0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2030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号。2024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其钱、黄馨颐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其钱、黄馨颐于2024年7月至9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快手平台随机寻找目标,假装与他人谈恋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陈其钱负责编造理由,二人通过与被害人文字和视频聊天的方式,使天津市武清区的张某某陷入与黄馨颐恋爱交友的错误认识,之后谎称买车票来天津找张某某、住酒店、需要生活开销等,让张某某向其转账,骗取张某某3万余元。
被告人陈其钱、黄馨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其钱、黄馨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其钱、黄馨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钱、黄馨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其钱、黄馨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其钱、黄馨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其钱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馨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皓
检察官助理 李曦希
2025年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于武清区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