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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刑诉〔2025〕303号 

  被告人刘晓明,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0321****,*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6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负责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晓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晓明于2024年3月份前后,明知上线人员为转移犯罪所得而使用其提供的银行卡,仍以谋利为目的,在上线人员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指使及安排下,提供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供上线人员使用,后于2024年3月10日10时前后,在董某某等上线人员陪同下,持该银行卡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振华西道支行ATM机处,将张某某在江苏省海安市被电信诈骗的资金人民币4万元予以取现,并将该钱款交至上线人员,被告人刘晓明共获利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刘晓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卷来源、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晓明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手机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晓明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振华西道支行的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晓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明明知其支取钱款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现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晓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刘晓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晓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徐宏志

2025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晓明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