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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刑诉〔2023〕10号

被告人*,男性,1983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830***001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路16号3号楼1单元1**5室,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5月26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经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7月2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

被告人骆**,男性,198*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802143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社区居民点1组6-1-**号,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7月13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骆**2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骆*违法犯罪行为

1、2013年5月,被告人骆*按照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江·赛买提的要求,以其前妻亲戚开**·阿布来提的名义为买***江·赛买提出具一份日期为2012年4月25日,编号5-31的虚假《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收受买合***江·赛买提20000元人民币(现金)好处费。买合**江·赛买提因此套取阿瓦提县***小区10号楼2单元***室117.99平米拆迁安置房一套(价值270197.10元),并领取66739.19元拆迁补偿款及10000元腾空奖励,给国家造成损失346936.29元。

2、2017年6月,被告人骆*收受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提江·赛买提10000元人民币(现金),为其朋友吐**江·塔瓦克力在阿瓦提县**社区的房屋评估过程中,在日期为2017年3月11日,编号为16的《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上虚构火墙8个,虚增化粪池面积58.5平方米,导致吐**江·塔瓦克力多获取拆迁补偿款13612.75元。

二、骆***违法犯罪行为

1、2019年4月,被告人骆**收受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江·赛买提3000元人民币(现金),为其朋友如**木·伊卜拉伊木出具一份地址多*乡路边,日期2019年2月16日,无编号的虚假《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伪造一处15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地下室项目,按照1:0.6的置换比例,如**木·伊卜拉伊木获得9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已出售85.75平米,剩余4.25平米未出售),价值215384.94元。

2、2021年9月,被告人骆**按照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江·赛买提的要求,收受买***江·赛买提2000元人民币(现金),为其朋友热***·阿可出具一份地址阿依巴格乡上喀**什村,日期2020年3月25日,无编号的虚假《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伪造45.20平方米土木结构住宅,133.25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及构筑物附属物,按照1:0.45的置换比例,热***拉·阿可获得78.04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在建未认领价值226316元)及27107.55元的拆迁补偿款,给国家造成损失253423.55元。

3、2021年11月,被告人骆**按照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赛买提的要求,为拆迁办工作人员热***·吐尔逊出具一份古哈***汗·吾布力名下,地址阿依巴格乡**木什村,日期2020年3月25日,无编号的虚假《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伪造181.24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按照1:0.45的置换比例,热***·吐尔逊获得81. 56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在建未认领价值236524元)及29252.05元的补偿款,给国家造成损失265776.05元。

4、2021年10月,被告人骆**按照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江·赛买提的要求,为其朋友吐**·玉散的弟弟吾**·玉散在阿依巴格乡***什村被拆迁的房屋基础上,出具一份日期2020年3月25日,编号为1-62的《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虚增一处9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照1:0.55的置换比例,吾**·玉散多获得49.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价值138798元。

5、2021年10月,被告人骆**按照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江·赛买提的要求,为其朋友吐**·玉散的弟弟艾***·玉散在阿依巴格乡上***村被拆迁的房屋基础上,出具一份日期2020年3月25日,无编号的《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虚增一处68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照1:0.55的置换比例,艾***·玉散多获得37.4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价值104869.6元。

6、2021年10月,被告人骆**按照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江·赛买提的要求,为其朋友吐***·玉散的弟弟艾***·玉散在阿依巴格乡****村被拆迁的房屋基础上,出具一份日期2020年3月25日,编号1-83的《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虚增一处8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照1:0.55的置换比例,艾***·玉散多获得46.75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价值131087元。

7、2018年11月,被告人骆***按照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赛买提的要求,为杨***在其朋友池***名义下出具一份日期2018年10月20日,编号为A-97号的《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虚增砖木结构房屋面积173.27平方米,按照1:0.45的置换比例,杨**多获得77.97平方米拆迁安置房,阿瓦提县住建局多支付183775.29元拆迁安置款。

8、2019年5月,被告人骆**按照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赛买提的要求,为彭***在多浪乡被拆迁的房屋基础上出具一份日期2019年3月22日,无编号的《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虚增砖木结构房屋面积151.4平方米,按照1:0.65的置换比例,彭***多获得98.41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阿瓦提县住建局多支付220832.04元拆迁安置款。

9、2018年11月,被告人骆**按照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赛买提的要求,为阿***·阿不都克然木在阿依巴格镇上****村被拆迁的房屋基础上,以阿***孜·阿不都克然木儿子赛***尔·阿不力孜的名下出具一份日期2021年7月28日,编号32的《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将库房面积从415平方米虚增至595平方米,虚增180平方米面积;以阿不**·阿不都克然木妻子的哥哥木***·阿布都尼牙孜名下出具一份日期2021年7月28日,编号7的《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将库房面积从188.94平方米虚增至228.94平方米,虚增40平方米面积;两处库房共虚增220平方米拆迁面积,阿**孜·阿不都克然木多获得131445.6元的拆迁补偿款。

10、2020年3月,被告人骆***按照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赛买提的要求,在冯***妻子周***名下出具一份日期2020年3月12日,编号46的《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伪造270平方米砖混结构住宅,价值233172元,伪造构筑物及附属物价值40653.24元,冯***因此获得10000元拆迁奖励,造成国家损失合计298434.24元。

11、2021年11月,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赛买提在原***乡3大队3小队组织房屋拆迁工作中,按照户主蔡***的要求,安排征收办干部艾***·阿不都热合曼找骆***,为蔡***出具一份日期2021年11月17日,编号44的《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虚构一处65平方米砖混结构的住宅,按照1:0.6的置换比例,蔡***多获得39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价值109356元。

三、骆*、骆**共同违法犯罪行为

1、2019年6月,被告人骆**按照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赛买提的要求,指使其弟骆***为库尔班·斯马***在阿瓦提县阿依巴格乡****村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出具一份日期2019年2月26日,编号2的《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将870.74平方米的在建砖彩钢羊圈评估成库房,库尔班·***力因此多获取79934元的拆迁补偿款。为表示感谢,2019年8月,买***江·赛买提从收受库***·斯***力的20000元人民币(现金)中,拿出10000元现金送给骆**。

2、2018年9月,阿瓦提镇***社区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被告人骆***按照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赛买提的要求,指使其弟骆**为其情人玛***·买买提出具一份日期2018年9月28日,无编号的虚假《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伪造一处95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住宅和构筑物附属物。按照1:0.5的置换比例,玛***·买买提获得47.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在建未认领价值137750元)及36445.18元的补偿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74195.18元。

综上所述:

①被告人骆***2008年10月至2019年7月担任阿克苏***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员期间,为获得额外经济利益,与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江·赛买提相互勾结,收受买***·赛买提40000元好处费,提供2份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60549.04元。

②被告人骆***2012年5月至2019年7月担任阿克苏***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员、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担任阿克苏**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员期间,为获得额外经济利益,不坚守职业操守,与阿瓦提县住建局原征收办副主任买****·赛买提相互勾结,收受买****·赛买提5000元好处费,为买****·赛买提指定的人员提供13份虚假房产、构筑物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2053182.31元。

③骆**与骆**共同违法犯罪,骆*指示骆**伪造2份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54129.18元。

被告人骆*、骆**二人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667860.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评估师印章2个;2.书证:监委问题线索移送函、线索移送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常口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城市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补偿资金支付审批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买***江·赛买提、魏**、朱**、开***·阿布来提、吐**江·塔瓦克力、库**·依斯马依力、热***丽·吐尔逊、艾**江·阿不都热合曼、如**木·伊卜拉伊木、热**·阿可、吾斯曼·**、艾**尔·玉散、艾**·玉散、杨**、阿**孜·阿不都克然木、冯**、蔡**等证人证词;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证人买***江·赛买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指认视频、证人王丽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骆***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二人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667860.53元,情节严重,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

检察官 杨勇

2023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骆**现羁押于阿瓦提县看守所。被告人骆**因病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新疆阿克苏市***社区居民点1组6-1-5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电子光盘29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