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市检刑诉〔2025〕75号
被告人赵二华,男,汉族,1974年0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051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12月14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二华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12月13日晚23时44分许,被告人赵二华驾驶车牌号码为新N****的灰色Jeep车,从库车市**小区附近的***饭店沿库车市天山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五公司卡点时,执勤民警指挥赵某某靠边停车接受盘查,赵二华驾车冲过卡点,向前行驶20余米在***小区门口与路边电线杆固定电线相撞后停车,造成赵某某所驾驶的新N****的灰色Jeep车车牌受损变形、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场经依法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赵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赵二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2024年12月15日,库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二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二华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库车市公安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审查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赵某某常口信息、前科查询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传唤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车辆信息、车辆维修单、告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悔过书等;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刑事技术照片;
6.视听资料:***饭店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二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二华违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案发时其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库车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二华拘役三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七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凌云
检察官助理 张 娜
2025年2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赵二华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