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拉山口市检刑诉〔2025〕3号
被告人袁震泽,男,200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3200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住新疆阿拉山口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12月9日被阿拉山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4月22日被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山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震泽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20日16时许,在阿拉山口市某某小区某某超市门口,被害人查某某酒后与超市老板袁某某及妻子范某某因欠款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袁某某儿子袁震泽见状后参与其中。在双方推搡过程中,被告人袁震泽用右脚踢踹被害人查某某右侧胸部,造成被害人查某某受伤。经次日医疗诊断被害人右侧胸部第4、5根肋骨骨折。2024年12月6日,经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害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审查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震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震泽故意殴打他人至轻伤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震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延山
检察官助理 吕雅薇
2025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至阿拉山口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116********;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拾贰张;
被害人查某某住阿拉山口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809********;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