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刑诉〔2022〕140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博乐市某某商行工作,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住博乐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21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07月15日07时1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国路交叉路口向南150米处,车辆驶出道路与道路东侧绿化带内树木、电线杆碰撞。2022年7月18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月铭
2022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博乐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