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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5〕81号 

  被告人郭斌振,男,1998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909*****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村委会*****2024年1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2月9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15日院批准逮捕日被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斌振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5日一件,被告人郭斌振为非法获利,使用名下持有的多个银行账户为他人提供银行账号帮助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并指使石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其实名登记银行账户进行支付结算。经计算,被告人郭斌振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48343295.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石某某提供实名登记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19000002********) 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2134717. 24元,其中转出2108281. 97元(有7笔共计59679. 57元转入郭斌振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内,有3笔总计382. 5元转入石顺能微信内)、取现26400元。经核实,被害人郑万鑫被诈骗资金5000元于2023年7月2日转入石顺能持有的该银行账户内。

二、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自己实名登记的中国银行(卡号62166527000********、62178527000********) 、中国农业银行( 卡号:62282339651********、62305033500********) 、云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19000001********)、中国邮政存蓄银行(卡号:62218073000********、62179973000********)、 交通银行(卡号:62226253900********)、恒丰银行(卡号:6 2307801000********)、富滇银行卡(卡号:62141500000******** ) 、瑞丽市南屏商业银行(卡号:62319000002********) 、 瑞丽沪农商村镇银行(卡号:62168283001********)、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1676048010********)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46208578.36元,其中转出45952083.18元,取现254700元。 

1.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实名登记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2166527000********) 为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29067. 74元,转出29067. 74 元。

 2.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实名登记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2178527000********) 为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436320. 57元,其中转出435503 元(有1笔10000元转至郭斌振的尾号****银行账户内,有52000元通过微信转出)。          

 3.2022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22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实名登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 62282339651********) 为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1474489. 44元,其中转出1378015. 82元(有7笔共计44326元转入郭斌振名下尾号****的富滇银行卡、尾号****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尾号为****的中国银行卡内)、取现96400元。 

4.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实名登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305033500********)为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4000元,转出4000元(其中有1笔3500元转入郭斌振名下尾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5.2022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8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实名登记的云南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卡号62319000001********)为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5652442. 52元, 其中转出5584340. 87元(其中有17 笔共计52589. 90元转入郭斌振名下尾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尾号****的富滇银行卡、尾号****的交通银行卡、尾号****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尾号****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卡)、取现68000元。 

6.2022年7月12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实名登记的中国邮政存蓄银行账户(62218073000********、62179973000********)为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1876150. 18元,其中转出1875145. 39元(其中有11笔共计57307元转入郭斌振名下尾号****的中国银行卡、尾号****的富滇银行卡、尾号****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的云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尾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1000元。

 7.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6月7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实名登记的交通银行账户(卡号6222 6253900********)为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106395. 10元,其中转帐76351. 82 元(有4笔共计30538. 05元转入郭斌振名下尾号****的中国银行卡、尾号为****的云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尾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30000元。

 8.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实名登记的恒丰银行账户(卡号62307801000********)为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2465682. 57元,其中转出2465161. 78元(其中有1笔397元转入郭斌振尾号****的富滇银行卡内)。

 9.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实名登记的富滇银行账户(卡号62141500000******** )为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13759634. 1元,其中转账13741632. 78元(其中有17笔共计33808元转入郭斌振尾号****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尾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的云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尾号****的瑞丽沪农商村镇银行卡、尾号****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卡)、取现18000元。

 10.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8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实名登记的瑞丽市南屏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319000002********) 为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4421487. 69元,其中转出4380188. 76元(其中有1笔1元转入郭斌振尾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取现41300元。

 11.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实名登记的瑞丽沪农商村镇银行(卡号62168283001********)为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168406. 74元,其中转出168277. 47元。

 12.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郭斌振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实名登记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1676048010********)为他人支付结算违法资金共计15814501. 71元,其中转出15814397. 75元(其中有4笔共计4960元转入郭斌振尾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斌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斌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斌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另查明被告人郭斌振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郭斌振有遗漏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双燕

                                               检察官助理 李欣                                               

2025年4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斌振现被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