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腾检刑诉〔2024〕248号
被告人杨洪昌,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110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号,住云南省腾冲市**街道**社区**小区**号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25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7月4日被腾冲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宋怀周,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洪昌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2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洪昌在腾冲市**街道**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牌号为云M****的红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步行将摩托车推至腾冲市**社区**小区**藏匿。经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00元。
2024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洪昌在腾冲市**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找回被盗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洪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洪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洪昌系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秀娟
2024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洪昌现监视居住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