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5〕5号
被告人王玉芬,女,1997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90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2月8日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2月9日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0月23日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1月29日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腾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玉芬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偷越国(边)境案,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事实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玉芬和金某某(已判刑)夫妇长期在缅甸曼德勒角湾市场,通过直播平台为国内客户代购玉石翡翠,王玉芬负责主播和玉石购销、金某某负责国内收货服务。因新冠肺炎疫情封控,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腾冲猴桥口岸仅允许香蕉等进口农产品以边民互市的形式申报进口,并采用固定路线、封闭管理、分段运输、代驾运输的方式管理运输入境货物和车辆。为在疫情封控期间将玉石走私入境,王玉芬、金某某和他人共谋在缅甸曼德勒角湾市场成立“鑫鑫中缅物流公司”,由王玉芬在缅甸揽货、吴某某负责联系将玉石非法运输入境、金某某负责在国内收货后将相关货物发给国内购买人。
(一)第一起犯罪事实
2022年1月,王玉芬将在缅甸揽收玉石翡翠等货物通过他人安排从缅甸曼德勒经密支那运输至缅甸甘拜地分两部分偷运入境:
第一部分由缅甸一方人员分别联系王某某、孙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商议走私事宜。王某某联系邵某某(已判刑),邵某某又联系杨某某(已判刑),同时孙某某联系杨某某接货。之后玉石送至缅甸甘拜地,由孙某某安排人将玉石藏匿在入境的货车内偷运入境。杨某某在腾冲猴桥黑泥塘边民互市驳货场门口接到货后交给邵某某,由邵某某送至猴桥下街天蕉子公司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再联系金某某将玉石取走。王玉芬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某支付费用人民币158160元,向孙某某支付费用人民币34320元。上述货物偷逃税款约人民币192480元。
第二部分赵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杨某某共谋将玉石等货物走私入境,由赵某某安排李某乙(已判刑)驾驶藏匿有玉石制品的缅甸籍香蕉货车从中缅友谊隧道到达猴桥镇黑泥塘边民互市驳货区,李某甲接到货后与杨某某一起至腾冲市猴桥镇下街交给金某某。王玉芬通过银行转账向赵某某支付费用人民币54000元。上述货物偷逃税款约人民币54000元。
金某某将收到的玉石从猴桥镇下街运至腾冲市区,一部分使用快递发送给国内收货人,另一部分通知国内收货人自行取走。
(二)第二起犯罪事实
2022年1月16日,王玉芬第二次在缅甸揽收玉石制品并通过他人发往甘拜地,王玉芬、赵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杨某某等人准备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将玉石等货物偷运入境。2022年2月6日凌晨,第二批玉石等货物分装为8袋送至中缅友谊隧道内分段运输的入境香蕉货车上藏匿。2022年2月6日9时15分许,李某乙驾驶藏匿有该批玉石制品等货物的车辆在腾冲市猴桥镇中缅友谊隧道口联合查缉点准备入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玉石制品102包,毛重182.96千克。经清点,共计11343件玉石制品等货物,净重168.4693千克。
经腾冲中检珠宝检测有限公司、云南恒信珠宝检测中心鉴定,涉案货物的属性分别为玉石毛料、赌石料、玉石制品、珍珠制品、琥珀制品、蓝宝石、红宝石、托帕石、尖晶石、长石猫眼、石榴石、碧玺、玻璃等。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对涉案货物进行价格鉴定,该批货物总计价值1889086元人民币。经腾冲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1203594.91元,涉嫌偷逃税款合计444772.13元。
二、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2023年2月8日,被告人王玉芬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其位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居民委员会**号的家中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左右,王玉芬为逃避刑事追究,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从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苏典傈僳族乡中缅边境8号界碑附近偷越出境至缅甸生活。2024年10月左右,王玉芬因更换身份证等原因,再次通过上述地点偷越入境返回中国。2024年10月23日15时许,王玉芬在盈江县卡场边境派出所办证大厅更换身份证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出入境查询记录;3.证人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玉芬和同案犯金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腾冲中检珠宝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云南恒信珠宝检测中心的珠宝玉石鉴定证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鉴定证书、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玉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芬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约人民币691252.13元和犯罪后偷逃出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玉芬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具有坦白情节,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王玉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夷鹏
检察官助理 李 垚
2025年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玉芬现羁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详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