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诉〔2024〕77号
被告人杨实传,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1113****,*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0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11月30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刀小岩,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1218****,*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社**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23日被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1年3月21日释放;曾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4年4月6日被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于200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0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11月30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刀干双,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1022****,*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0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11月30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实传、刀小岩、刀干双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杨实传、刀小岩、刀干双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3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实传、刀小岩在陇川县、瑞丽市共同实施盗窃变压器犯罪事实:
1、2023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小岩到瑞丽市勐秀乡户兰石场,将场内摆放的一台变压器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24662.00元。
2、202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小岩到陇川县景罕镇曼允烤烟房,将德宏州**局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7292.40元。
3、202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小岩到瑞丽市勐秀乡勐典柠檬厂将场内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24472.00元。
4、202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小岩到陇川县景罕镇陇川县帝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亚麻厂)将德宏**公司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20927.20元。
5、202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小岩到陇川县城子镇沙河木材加工厂,将厂内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29306.20元。
6、202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小岩到陇川县景罕镇广宋机场信标塔甘蔗地道路旁将陇川县**局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7965.00元。
7、2023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小岩到陇川县景罕镇碗岗小组,将陇川县**工厂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11836.80元。
8、2023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小岩到陇川县清平乡广岭村委会邦东新寨户宛温泉附近,将德宏州**局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8110.40元。
9、2023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小岩到陇川县景罕镇往陇把老路大桥上游,将宋某某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12874.40元。
10、2023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小岩到陇川县章凤芒弄村委会,将**砖厂架设在电杆上的两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1536.80元和1470.00元。
11、2023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小岩到陇川县景罕镇广宋村委会将**砖厂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24585.00元。
12、2023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小岩到陇川县章凤镇拉勐村委会拉相小组将陇川县**局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10200.00元。
二、2023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干双在陇川县、瑞丽市、芒市共同实施盗窃变压器事实:
1、2023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干双到瑞丽市勐秀乡户兰石场,将场内摆放的一台变压器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14909.40元。
2、2023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干双到芒市放马桥水库管理房将芒市**公司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30668.00元。
3、2023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干双到陇川县城子镇姐乌村民委员会弄璋寨原弄璋小学旁的烤烟房将陇川县**公司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16289.90元。
4、2023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干双到陇川县景罕镇赛号烤烟房,将德宏州**局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15686.00元。
5、2023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实传和刀干双到陇川县城子镇水管场农科站试验田烤烟房将德宏州**局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14075.00元。
被告人刀小岩个人实施盗窃变压器事实
202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刀小岩独自到陇川县城子镇磨水村丙印水库道路旁,将云南**公司架设在电杆上的一台变压器拆下并将变压器内的线圈盗走。经认定,被盗变压器的价格为人民币41934.20元。
综上,被告人杨实传参与盗窃变压器18台,共计价值人民币286866.50元;被告人刀小岩参与盗窃变压器14台,共计价值人民币237172.40元;被告人刀干双参与盗窃变压器5台,共计价值人民币9162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实传、刀小岩、刀干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实传、刀小岩、刀干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实传、刀小岩、刀干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雷敏
2024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杨实传、刀小岩、刀干双现被羁押于陇川县
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