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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刑诉〔2024〕575号

被告人杨正龙,男,1974年12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1216*****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村委会**寨村民小组,住芒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4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木双,女,1973年6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616****,*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村委会**寨村民小组,住芒市**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4月2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正龙、何木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7月26日分别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个案件合并办理,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13日,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路**号抓获被告人杨正龙,从杨正龙和其妻子何木双的卧室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5包(大),净重26.83克,经鉴定,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包(小),净重9.09克,经鉴定,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2.92克,经鉴定,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物品1包,净重129.97克,经鉴定,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用透明塑料瓶盛着的毒品水溶液可疑物1瓶,净重295ml,经鉴定,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其中吗啡含量为62.51mg/ml(计18.44克);用娃哈哈八宝粥瓶盛着的毒品水溶液可疑物1瓶,净重170ml,其中吗啡含量为0.99mg/ml(计0.17克)。经查,被告人杨正龙、何木双共同将毒品鸦片多次贩卖给排某某、唐某某,被告人杨正龙将毒品鸦片多次贩卖给陈某某、胡某某。

2024年4月15日被告人何木双在芒市**镇**村委会**寨村民小组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龙、何木双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芒市人民

检  察  官 王燕

                              2024年125

                                   

附件1.被告人杨正龙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木双现被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视听光盘叁拾玖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