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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刑诉〔2025〕17号 

  被告人宋安骏,男,2002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20214****,*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0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安骏盗窃案,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20日1时许至7时许,被告人宋安骏在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工厂做兼职时,分别将被害人刘某某一部苹果12手机、被害人吕某某一部苹果14Promax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安骏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安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安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安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婷

2025年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