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刑诉〔2025〕81号
被告人李光润,女性,1988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713****,*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云南省云县**镇**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5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1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润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底至2024年5月份,被告人李光润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微信上组建“好运连连”等微信群售卖字花,李光润在字花微信群内发送字花题目等,参赌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李光润支付赌资。期间,李光润共收到布某某、陈某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赌资136153元,非法获利16338元。被告人李光润于2024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李光润涉案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布某某、陈某某等22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光润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光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润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信终端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光润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光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光润到案后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轲
检察官助理 徐衔羚
2025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光润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8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所查获的李光润手机1部、退缴的涉案赃款16338元现扣押保管于云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