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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张开设赌场案)
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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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1〕1318号

被告人吴张,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2000********,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1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张涉嫌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张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今,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澳门博彩公司励扬集团为依托在互联网上搭建励扬太阳城网络赌博平台,并通过互联网在宁波市海曙区等国内多地大肆发展赌客和各级代理,从事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涉及赌资上亿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张在明知励扬太阳城网络赌博平台面向中国境内发展赌客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仍在励扬太阳城公司出入款部工作,负责为赌客答疑解惑,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88 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出入境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吴张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张明知是赌博网站且面向中国境内发展赌客,从事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仍在该网络赌博平台出入款部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  娟                                      检察官助理:王圣达

2021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张羁押于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其他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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