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5〕735号
被告人韩红显,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9720720****,*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镇**村**号。2024年12月20日因招摇撞骗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4年12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振学,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9721203****,*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镇**村**号。2020年10月18日因招摇撞骗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4年12月20日因招摇撞骗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4年12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红显、韩振学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初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韩红显、韩振学在诸暨市各镇乡寻找中老年人作为行骗对象,利用固定话术,将自己包装成**寺和尚等身份,谎称会把脉、发气功治疗腰痛、关节痛等疾病,在假装发功时,将事先准备的会发热的粉末作用于被害人疼痛部位,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向被害人出售实际并无药效的膏药贴,骗取钱款。至案发,被告人韩红显、韩振学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翁某某、周某甲、廖某某、傅某甲等人处分别骗取钱款8700余元、63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红显、韩振学已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赃9000元、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单,前科资料,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翁某某、周某甲、傅某乙、金某某、祝某某、周某乙、骆某某、徐某某、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乙、钱某某、廖某某、傅某甲、厉某某、楼某某、戚某某、刘某某、章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沈某某、俞某某、周某丙等的陈述;
4.被告人韩红显、韩振学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红显、韩振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红显、韩振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韩红显、韩振学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韩红显、韩振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左天伟
2025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红显(联系电话:1863753****)、韩振学(联系电话:1853756****)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