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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3643

  被告人潘永康,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812****,*族,大学文化,原浙江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苑**幢**号。2023年6月27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23年7月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永康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10日,被告人潘永康应聘为浙江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同月24日,该公司与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商务旅行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开放网络、电子邮件等渠道,向某某公司提供商务旅行相关产品的咨询、预订及管理服务,包括预订机票、酒店等,结算方式为授信月结。根据某某公司内部授权及对**的职务分工,被告人潘永康享有上述办理权限。

2023年6月3日至6月26日,被告人潘永康利用该办理权限,多次以某某公司名义通过**公司预订机票,并在预订当日即申请退款,后将退款归集到其个人使用的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中,用于赌博及日常消费等。经查,上述期间,被告人潘永康预订的17人次机票费用共计184820.91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永康家属已向某某公司退款6万元。

2023年7月8日,被告人潘永康在玉环市拘留所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机票对账单、银行明细、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商务旅行服务协议、入职登记表、员工花名册、参保证明、银行转账凭证、转账记录截图、网站页面截图、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3.证人陈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潘永康的供述与辩解;

6.扣押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1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永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永康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永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丹芳  

   2023年1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潘永康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的手机暂存于玉环市公安局,系物证,建议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