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4〕44号
被告人王威弟,男,2002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20115****,*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2018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20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1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2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2023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威弟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威弟窜至玉环市**镇**村**路**号被害人梁某某的家中,趁屋内无人之际,将二楼卧室门边的储物盒内一个红包中的1300元(人民币,下同)盗走。被告人王威弟在准备离开现场时听见被害人梁某某回家的声音,便躲到四楼楼梯处。被害人梁某某在上楼洗衣服时发现了被告人王威弟,被告人王威弟谎称自己是来租房的,尔后用偷来的现金支付300元“租房订金”后逃离现场。
2024年1月9日,被告人王威弟在玉环市楚门镇印象广场二楼的游戏厅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民警已将从被告人王威弟处扣押的1025元现金中的1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被害人梁某某自愿谅解被告人王威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取款记录、谅解、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威弟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威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威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威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威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丽娟
检察官助理:林育暄
2024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威弟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