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5〕605号
被告人武文涛,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918****,*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文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左右至2024年1月左右,被告人武文涛伙同姚某某(已判)等人在瑞安市锦湖街道集云山、人民医院瑞祥院区后山上、安阳街道**村山上、**街道的出租房等处开设赌场,供他人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并安排人员为赌场望风等,每日抽取头薪3000余元。
被告人武文涛结伙摆设赌场15日,期间共抽取头薪4万余元,获利7000元。被告人武文涛又单独在人民医院瑞祥院区后山上摆场2日,共抽取头薪2000元。
2025年1月15日,被告人武文涛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暂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钱某某、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文涛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文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文涛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亮亮 2025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武文涛(1329876****)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