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5〕155号
被告人刘长富,男,2004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40709****,*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乡**村**号,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长富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3日晚,被告人刘长富在本区**街道**小区**幢**室**号房间内,窃得被害人李某甲放置在梳妆台抽屉内首饰盒中的金手镯、金挂坠、金项链、金转运珠手环、福袋项链各1件。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14534元。
同月28日,被告人刘长富在暂住处被民警抓获。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首饰盒拭子中检测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害人李某甲以及被告人刘长富的DNA分型。
案发后,被告人刘长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长富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长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长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长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盛盛
检察官助理 郑琀予
2025年5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长富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