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促执行和解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山东省莘县检察院召开行政非诉案件听证会

 

“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有效促成行政机关与企业达成执行和解,解决了企业生存困境,并建议行政机关为企业制定了相应的指引,引导企业有效规避违法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听证员,我全程参与了案件办理,为检察机关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点赞!”山东省莘县检察院听证员、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莘县恒顺木材加工厂总经理夏丁虎在莘县检察院组织的“回头看”时说道。

 

行政处罚于法有据,企业经营面临困难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办理许可证不规范的问题,但目前经营困难,实在无力承担加处罚款……”20244月,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环境公司”)负责人来到莘县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的决定和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该案要从一次行政处罚说起。

20225月,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下称“莘县环保局”)执法发现,环境公司应办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只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属于降低排污许可等级,莘县环保局据此对环境公司予以行政处罚。20229月,莘县环保局因环境公司未缴纳罚款而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催告后向莘县法院申请对加处罚款决定强制执行。20236月,经莘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查封了环境公司银行账户。

莘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环境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经营范围是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治理等。事实上,环境公司于202111月自查发现排污登记等级错误后,已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于2022530日获批。莘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是在其许可证登记办理期间,加处罚款决定是在其已完成许可登记之后。其间,环境公司废气排放均符合标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续已于202312月补缴了行政处罚罚款。

“经审查,莘县环保局对环境公司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莘县法院非诉执行裁定和执行措施也都符合法律规定。”案件主办检察官、莘县检察院检察长袁家鹏说道,“该环境公司系莘县唯一一家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企业,其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全县工业生态环境安全。在账户被查封又要加处罚款的情况下,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困难。”

 

公开听证凝聚共识,促执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如何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莘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多个行业的听证员参与听证。

2024527日,听证会在环境公司举行。听证员在充分提问的基础上,厘清事实并单独进行深入讨论。“环境公司自查发现问题后主动整改,也未造成环境污染,并且已经缴纳了罚款本金,我同意减免加处罚款”“环境公司是莘县唯一一家收集、暂存危废的公司,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减免加处罚款也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也同意减免。”最终,听证员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对环境公司的加处罚款作减免处理。

2024528日,在法院主持下,莘县环保局和环境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减免处罚。6月,法院对该案执行终结,解除了环境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强制执行措施。7月,环境公司向莘县检察院申请撤回监督申请。

听证会后,莘县检察院开展环保领域开展专项调研。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加强事前管理,202473日,莘县检察院向莘县环保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行政处罚“三步走”工作法,即前期深入调查违法事实、是否造成实质损害,避免小过重罚;处罚时全面考量企业的经营状况,维系企业生存空间;后期综合考察企业整改情况,适时依法适用执行和解条款,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莘县环保局积极响应,从高频发生的违规事项为切入点,按照项目环保建设、项目环保经营等主要阶段,研究制定了《环保执法工作指引》,依法规范环保执法人员的行为,帮助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增强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意识,有效防范环保法律风险。

20249月,检察官与听证员再赴环保公司“回头看”,了解到企业已恢复正常经营。听证员对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充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