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上门听证助企业“事心双解”

——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召开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听证会

 

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川渝两地跨区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然而,随之而来的民事纠纷也对企业发展带来挑战。面对两地企业就交易习惯、合同履行等问题产生的民事争议,检察机关通过跨省协作办案、联合上门听证,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服务川渝企业高质量发展。

“这场听证会开在申诉企业‘家门口’,围绕企业最关心的实质诉求展开,双方企业充分表达了意见和理由,川渝两地听证员共同评议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重庆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刘均说道。

 

从合同争议到“百万诉讼”

位于重庆永川的甲公司、乙公司以及位于四川泸县的丙公司均从事天然气经营业务。案件要从“输差”(即运输过程中的燃气损耗)说起。

2015年,甲、乙两公司签订了天然气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天然气,“输差”由双方分摊。2016年,想要进入燃气市场的王某挂靠在了乙公司。合作期间,王某多次以个人名义向甲公司支付天然气款及“输差”。

20189月,王某成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9月至20193月,丙公司从甲公司购气,并按照惯例支付了“输差”。20194月,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天然气供销合同。

与此前不同的是,这份合同没有对“输差”作出约定,这也为双方的争议埋下伏笔。

在合同履行期内,甲公司按期向丙公司发送包含“输差”在内的账单,丙公司全额支付至201912月。此后,丙公司单方面停止支付“输差”部分气款,并于20204月发函提出不再计算“输差”。但合同到期后,丙公司仍然向甲公司购买天然气。

2022年,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支付包含“输差”在内的天然气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20231月,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判决丙公司支付天然气款、资金占用费118万余元及违约金。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20234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丙公司遂向永川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跨区域上门听证

“合同没有约定‘输差’,合同到期后就更没有提过了。况且‘输差’可能是甲公司自身经营管理不当造成的,我司不应当承担……”申请监督时,王某也感到委屈,他向永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罗海萍详细说明了理由。

考虑到两家企业分别在重庆永川和四川泸县,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制定了调查核实方案,全面调阅了案卷材料,共同走访调查、固定证据、联席讨论,最终厘清了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输差”如何承担更为公平合理,以及丙公司是否向甲公司主张过权利。

罗海萍介绍道,两家公司的纠纷已持续了一年半,为了帮助企业卸下“包袱”,20239月,永川区检察院决定到泸县上门听证,还分别从永川、泸县选取了熟悉法律法规和燃气输送等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

听证会由永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钟德刚主持,双方企业充分陈述了意见。听证员围绕“输差”计算规则、分摊公平性、行业惯例等争议焦点展开深入提问,并结合专业知识进行充分评议。最终,听证员一致认为,双方基于长期交易习惯形成的“输差”分摊方式合法合理,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并提出了检察机关不应当支持申诉企业诉求的听证评议意见。

202310月,永川区检察院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听证评议意见,依法作出不支持丙公司监督申请的决定。在送达前,两地检察机关深入企业再释法、再说理,并就企业今后经营及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提出建议。最终,双方企业充分认可了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案件办结后,为服务两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永川区检察院联合泸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走访20多家企业代表,广泛吸纳意见。两地检察机关会签了《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协作协议》,为企业定制了《“典”亮企业 护航发展》等普法课程,目前已互移线索43条,共商案件22件次,联合培训7次,深入多家企业开展普法讲座12次,用实际行动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这场公开听证会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川渝检察协作‘走深走实’的生动缩影。”了解此案办理情况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中心特级技师傅国涛表示,“期待有更多机会参与检察办案,将‘工匠精神’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