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纠纷如何化解?公开听证搭建对话桥梁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召开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会
“对于因遭受网络诈骗申请银行贷款,进而与银行产生纠纷并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主动调查核实证据,为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搭建对话桥梁,释法说理、促成和解,取得了良好效果。”
花甲老人遭遇网络诈骗
2015年11月,杨某某向甲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甲银行”)申请消费贷款,该银行通过信用卡为杨某某发放消费贷共计十四万余元。2018年7月,甲银行起诉杨某某偿还欠款总额合计三十八万余元,经一审、再审,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最终判决杨某某偿还银行欠款总额共计38万余元,并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杨某某未履行判决,甲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杨某某以遭遇网络诈骗为由认为其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不成立,遂向东城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该案因当事人持续上访长达六年之久,属于陈年积案,且当事人因在处理民事、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波折,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抵触情绪。”经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有必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促进矛盾化解。
本案申请人杨某某是一位60多岁的来京务工人员,遭遇网络诈骗后没有留存任何证据,不能证明自己被骗的事实。因此如何帮助当事人寻找被骗证据,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确保听证效果的重要前提。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检察官积极能动履职,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先后多次前往甲银行调取涉案银行账户明细,通过分析账户特征证明杨某某确实遭遇了网络诈骗,即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在收到进账后迅速被全额转出,且该账户内有多笔类似大额交易,但没有正常消费或取现,符合网络诈骗账户的特征;还向甲银行调取了APP数据库中的杨某某账户操作流水,解答了杨某某关于银行放款情况的质疑,证实甲银行发放贷款已履行安全审核义务,法院判决杨某某与银行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最终,通过翔实的证据和耐心地释法说理工作,检察官取得了杨某某的信任,为检察听证会的召开奠定了良好基础。
检察听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2021年4月2日,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两名人大代表、两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听证员中既有机关干部、企业管理者,也有熟悉人民群众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此外,申请人家属也申请旁听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首先介绍了该案基本案情和案件听证主要问题,引导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与答辩,围绕听证焦点问题展开调查核实。经各方陈述、讨论,查明杨某某关于被诈骗的辩解基本属实,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追诉诈骗犯罪,杨某某的损失难以通过刑事程序追回。随着案情的逐渐明晰,双方在充分阐释诉求与观点的同时都表达了和解意愿,杨某某表示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其与家人的日常生活都被影响,希望尽快解除执行措施;甲银行也表示希望能够化解纠纷,尽快回款。在听证员评议会上,听证员就杨某某被网络诈骗的事实、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关系分别发表了意见,认为原判决要求杨某某承担巨额违约金、利息和手续费有失公平,本案和解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听证评议之后,听证员代表发表了听证意见,并与检察官一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杨某某一次性偿还银行14万余元本金,甲银行配合法院撤销执行强制措施,将杨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移除,双方不再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或执行申请。当事人及听证员均对检察机关积极调查核实、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予以了认可,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倾听人民诉求,为人民排忧解难的工作作风。
听证会后,杨某某于听证会当日书面撤回监督申请,并于4月5日偿还和解协议约定的本金。经审查,撤回监督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检察机关于4月6日决定本案终结审查。本案和解后,为进一步强化跟踪问效、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法院执行庭和甲银行代理人沟通,督促银行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法律手续,配合法院将杨某某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时落实和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