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传递司法温度

 

文/秦昕

 

 

法律有刚性,司法有温度。这是我自2022年5月被聘任为江西省检察院听证员以来最真切、最直观的感受。数十年法学专业的学习和工作经历,让我一直认为法律是最具刚性的社会规则。数次的检察听证经历,却让我真真实实地感受检察办案过程中的司法温情。规范化、长效化的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的着力点,必将成为刚性法律制度下柔性司法的有效抓手。这两年我参与了不少听证案件,真切地感受到了检察办案传递出的司法温度,特别是参加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听证,印象尤为深刻。

 

在校大学生怀孕产子后致其死亡“惹官司”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一名18岁在校学生。2022年7月暑假,王某在重庆市打工期间,经朋友介绍在一酒吧内结识刘某,二人很快确定为男女朋友并同居。同年9月,王某需前往成都上大学,遂与刘某分手,并删除其全部联系方式。但王某很快发现自己怀孕,并试图联系刘某未果。2023年2月18日,王某乘火车前往成都。当日13时许,王某在列车厕所内自然分娩产下一名男婴。因怕婴儿哭泣声惊动其他旅客,王某先是用手捂住男婴口部,后将该男婴遗弃在厕所垃圾桶内,为防止被他人发现,又将胎盘、脐带及垃圾袋等物盖住男婴头部,清理干净厕所内血迹后回到铺位休息。当日14时50分许,该男婴在该车列车员清理厕所卫生时在垃圾桶内被发现已死亡。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于2023年2月20日10时在学校宿舍内将王某抓获。经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王某系死亡男婴生物学母亲。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男婴为活产儿,存在房间隔缺损的基础病变,出生后不正确处置导致其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遗弃罪对王某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不公开听证解开法结

检察机关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对王某的行为定性存在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两种不同观点:持故意杀人罪观点的人认为,王某明知男婴系活体,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且系大学学生,以其认知应当明知自己处置后男婴无法存活,但是其主观上对男婴的生命持放任的态度,最终导致男婴死亡的结果,应当认定为故意伤人罪。持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观点的人认为,王某在分娩后未正确处置男婴致其死亡,但是其本身对于男婴未明确抱有希望其死亡的故意,而是概括的故意,放任男婴受伤或是死亡,都在其预期之内,最终导致男婴死亡的后果,应当以概括的故意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为加重情节。

案件定性存争议,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听证程序,以厘清争议,全面解析犯罪原因,实质化解社会矛盾。鉴于王某刚满18周岁以及杀害掩藏亲子的动机,本着挽救教育的初心,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例外地适用不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在抽选听证员时,有针对性随机择选了三位生育过的女性担任听证员,更有利于在设身处地、感同身受中进行法治教育、人文关怀。

2023年11月10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在听证会现场见到王某的那一刻,她满眼茫然、满心怯弱的样子,与字里行间那个藏匿并杀害亲子的嫌疑人,很难建立联系。在她的诺诺细语中,我大抵明了检察机关采取不公开听证的良苦用心。抛开“虎毒不食子”的成见,她也还只是一个做错事后害怕被家长、被老师发现的孩子,将刚出生的婴儿藏匿在垃圾桶的慌乱,可能也只是原生家庭关爱缺失的折射。听证过程中,通过检察机关介绍王某家庭背景得知,王某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某偏远山村,由祖父母抚养长大,父亲常年在外务工,母亲早逝,王某父亲忙于生计,给予王某关爱不多,沟通交流较少,性教育更为缺乏。此案的发生有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的原因,检察人员、听证员亦同情、感怀王某的遭遇,但对其案件处理不能被个人情感情绪所左右。

在检察机关介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和争议焦点后,三名听证员针对案件情况向检察官和王某进行了发问。针对争议焦点——王某的行为定性,部分听证员不免受情绪感染,倾向于似乎更轻缓的“故意伤害罪”,希望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尽管听证员的社会背景不一,不一定具备法学专业知识,但应当始终以负责任的态度、客观中立的立场发表评议意见,既不能不敢或不会发表意见,也不能为一时情绪、情感所左右,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会成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必要考量,会成为影响当事人切身权益的重要因素。

在听证评议时,刑法学专业出身的我,一直耐心倾听其他听证员的评议意见,直到最后才细细给其他听证员解读相关法学专业知识,更是简化表明二者的量刑并非仅以罪名论轻重,最终推动形成了不失专业的评议意见的从法律层面分析,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综合分析本案发生的具体情形,在量刑时应有别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王某系在校学生,年纪尚轻未婚先育,在独自面对突然降生的婴儿时,因害怕家长知晓后与其关系破裂,采取将婴儿遗弃在列车厕所垃圾桶内这一不作为的方式致其死亡,综合考虑王某犯罪时的动机、原因、手段、场所等方面,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存在一定差异,其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应从轻处罚。

最终,听证员经评议后,认为王某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刚满18岁,社会阅历较少,对突然发生的分娩茫然无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采纳听证员意见,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案件定性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即使听证会结束,检察机关、听证员的工作也未戛然而止。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会同听证员,研究制定帮扶嫌疑人的多种方案,充分调动听证员队伍的社会资源,结合自身专业特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医疗救助、司法帮扶等多种帮助。在案件处理后期,检察机关主动对接王某住所地的司法机关,就其后续的帮扶改造提供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