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刑诉〔2025〕281号 

被告人谭华平,曾用名无,女,1977年0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312****,*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武汉**酒店餐饮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组**号,现住湖北省恩施市**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华平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谭华平按照上游人员指使,提供本人银行卡收取转账人民币56万余元。经查,上述钱款系王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蔡某甲、蔡某乙在浙江省德清县被诈骗的钱款。

2025年1月10日,被告人谭华平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诈骗案件被害人笔录、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华平的供述和辩解;3.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华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华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钱款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华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华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谭华平具有的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和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华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华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商燕萍

                                               检察官助理 李白冰

2025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谭华平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