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刑诉〔2025〕559号 

   被告人兰吉祥,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571008*****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吉祥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吉祥于2025年2月16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北侧慈云寺公交站东侧约十米处,窃取被害人乔某某(男,30岁,河北省人)大行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20元。

被告人兰吉祥于2025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吉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吉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宁                                                

2025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兰吉祥现被取保候审在京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随案移送: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