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刑诉〔2025〕251号
被告人张敬涛,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319****,*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敬涛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敬涛于2022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北门东侧**汽车修理厂,以能够办理北京车牌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男,26岁,黑龙江人)人民币8万元,后将所得钱款用于信用卡还款等个人消费。
被告人张敬涛于2023年11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张敬涛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敬涛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敬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敬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敬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睿
检察官助理 张娴
2025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敬涛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区**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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