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刑诉〔2024〕1390号
被告人任贡策,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824****,*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区**路**苑**室,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贡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贡策于2024年2月28日,在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要求提供其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并取现人民币8万元,经查此笔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被害人李某某被电信诈骗的钱款。
被告人任贡策于2024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贡策已退赔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账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贡策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贡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贡策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而仍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贡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迎新
检察官助理:郭雪静
2024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任贡策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人民币二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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