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刑诉〔2024〕2248号
被告人屠辉,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1215****,*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巷**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屠辉于2024年7月间,明知涉案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使用其名下银行账户接收电信诈骗被害人孙某某(女,68岁,北京市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转入的资金并取现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屠辉于2024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屠辉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屠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辉明知涉案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并取现等方法掩饰钱款去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林山
检察官助理 喻靖凯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屠辉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见证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手机1部,银行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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