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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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京朝检刑诉〔2025〕123号

被告人黎伟忠,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20929*****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号之**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伟忠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伟忠于2004年8月,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等地,以帮助被害人武某某(男,61岁,山东省人)办理孩子大学入学手续为名,骗取武某某人民币60万元,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黎伟忠于2024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伟忠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伟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伟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伟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检  察  官 王瑞婷                          

                              2025  2  7 

                                   

附件:1.被告人黎伟忠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见证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