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5〕328号
被告人刘洪飞,男,1999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90901****,*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公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于2025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洪飞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洪飞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洪飞在本市丰台区**镇**宿舍内,窃取室友被害人杨某某的**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电脑转卖并获利人民币2350元。经认定,被盗电脑的价值为人民币4200元。
被告人刘洪飞于2024年12月19日在本市大兴区凤河营检查站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采育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付款截图、手机销售专用票据、微信聊天记录、接处警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贺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洪飞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洪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洪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洪飞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珊
2025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洪飞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