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刑诉〔2025〕268号
被告人孔超,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1203****,*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镇**区**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非法拦截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于2021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5年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超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孔超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LP****)经G6京藏高速行驶至本市海淀区G6辅路西小口路西口南侧遇民警检查时掉转车头逃避检查,后被民警抓获。当日23时58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孔超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孔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等;3.被告人孔超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慧婷
检察官助理 马一鸣
2025年3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孔超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方式:1326270****;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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