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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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京海检刑诉〔2025〕523 

被告人李玲霞,女,19687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80720****,*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路**巷**号**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街道**路**号**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1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2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超,北京兴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玲霞涉嫌诈骗罪,于202542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4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玲霞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7月至20196月间,被告人李玲霞向被害人刘某某(女,74岁)谎称有法院执行款项目可投资并可获得高收益回报,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467948元,后实际用于个人消费,于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刘某某部分转账地点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支行

被告人李玲霞于20251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六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玲霞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手机数据;6.视听资料:录音;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玲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玲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玲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玲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  瑜

检察官助理 肖  瑶

2025520

附件:1.被告人李玲霞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赃证物流转清单一份

7.辩护人张超,联系电话13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