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刑诉〔2024〕165号
被告人张朋辉,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1112****,*族,中技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街**排**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6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1月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朋辉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朋辉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等地,以能找人帮助被害人办理择校为由,收取被害人成某某人民币30000元、收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00元。此后,被告人张朋辉未为二被害人办理相关事宜。经被害人多次催要仍未还款,后被告人张朋辉失联。
2024年5月6日,被告人张鹏辉在北京市丰台区阳光花园4号楼南侧停车场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朋辉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朋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朋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朋辉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朋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莹
检察官助理 王寄雪
2024年8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朋辉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