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刑诉〔2025〕26号 

  被告人徐新月,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60418*****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案发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宝县**烧烤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新月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间,被告人徐新月通过家住本市门头沟区的上线安某甲(另案处理)获取赌博账号除用于自己赌博外,将赌博账号分别多次提供给赌客安某乙、李某某、刘某某使用,接受赌客投注后帮忙联系上线安某甲上下分,获取赌博网站返分。期间,累计收取安某乙、李某某、刘某某三人赌资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

被告人徐新月于2024年9月6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乙、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新月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付通账单、执法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新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月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新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莹

                              检察官助理  王寄雪

2025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徐新月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