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刑诉〔2024〕902号 

  被告人王宁,男,19797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90710****,*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队**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10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11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1126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9321时许,被告人王宁与被害人邱某某于房山区阎村镇南梨园村阎村小学南侧胡同内因工资纠纷发生冲突,后双方互殴,王宁用拳殴打被害人邱某某面部,造成邱某某鼻外伤、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角膜上皮损伤、眼球钝挫伤。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宁于20241020日被民警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宁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宁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赵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书证: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5.勘验、辨认、搜查、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谅解录像、查获视频;8.其他材料:“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柏枝

                              检察官助理 肖小黑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宁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3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