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刑诉〔2025〕149号 

被告人鲁存民,男,1985年1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50125*****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企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存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鲁存民驾驶货车(车牌号:京AF****)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阎吕路与良坨路交叉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适有被害人牛某某(女,殁年54岁,河北省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货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后又将牛某某碾轧,造成牛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牛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鲁存民负事故全部责任,牛某某无责任。

2024年12月29日,鲁存民报警后在现场被民警查获。2025年2月12日,鲁存民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存民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范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行驶证等;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现场照片;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存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存民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存民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存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存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鲁存民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吴存伟

2025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鲁存民现住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591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