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刑诉〔2025〕44号
被告人姜顺,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624****,*族,大专肄业,无业,出生地天津市宁河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现住该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间,被告人姜顺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其本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72103020********)、北京银行卡(卡号:6214680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62179215********)、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2300250********)等四张银行卡接收犯罪所得并按照他人指示多次在银行柜台、ATM机取现转移资金。经查,被告人姜顺提供上述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接收王某某(女,54岁,住北京市房山区)等人被骗资金140万余元,被告人姜顺按照他人指示将上述钱款取现后转移。
被告人姜顺于2024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银行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羁押证明、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隗立娜
检 察 官 潘笑菲
检察官助理 李 琦
2025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姜顺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证人名单二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暂存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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