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刑诉〔2024〕216号 

被告人黄凌峰,男,2000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00703*****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室内装饰,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社区**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饭店后**栋。2022年10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2024年4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凌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黄凌峰经与他人网络联系赶至上海市,在他人指使下分别以本人身份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恒丰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各一张并开通手机银行,后赶至福建省建瓯市,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账户进行非法资金转移的情况下,将上述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期间配合刷脸验证,非法获利3100元。

2022年10月,王某某、李某某等9人先后在本市南开区、广西南宁市等地被他人以刷单返佣为由实施诈骗。现查实,上述人员被骗钱款共计277057.2元进入被告人黄凌峰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并经恒丰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流转。

2022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凌峰在福建省建瓯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详情,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悔过书,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黄凌峰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凌峰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凌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凌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凌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凌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甄君玮

检察官助理 王西发

2024年7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黄凌峰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