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刑诉〔2024〕352号
被告人高利峰,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315****,*族,大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经理,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现住址同户籍地。2024年9月5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利峰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8月14日5时41分许,被告人高利峰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津NT****的白色**牌小型客车,沿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南门以西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高利峰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后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鉴的采血管编号:JG-24-0785A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2.28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车辆及抽血等照片、现场呼气式检测醉酒驾车单据、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车辆基本信息、视音频说明材料、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等书证材料;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利峰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利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利峰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利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利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建军
检察官助理 孔令营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高利峰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起诉书八份,起诉意见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复印件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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