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津南检刑诉〔2024304

 

被告人赵立鹏(曾用名赵建宇),男,199311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1111*****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20144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7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4718日经本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立鹏贩卖毒品案,于20249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9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7515时许,被告人赵立鹏在天津市宁河区潘庄潘塘路黄焖鸡米饭餐馆内向郑某某以 6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可疑物,后被告人赵立鹏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打侦六大队民警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两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上述毒品可疑物的重量分别为 0.334 克、0.162克。202476日,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在该两包毒品可疑物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5.辨认、称量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立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立鹏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立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天宇 

2024年10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赵立鹏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有关涉案款物已扣押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