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刑诉〔2024〕333号
被告人龚成,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927******,*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路**号,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路**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9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9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勇,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810****,*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9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9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成、张勇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至7月,被告人龚成、张勇伙同李江(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上家”使用GOIP设备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经过预谋,在天津市南开区等地架设GOIP设备有偿供“上家”使用,使用“欧易”虚拟货币账户接收好处费。其中,被告人龚成参与预谋,并负责搭建维护设备、监听通话内容,使用“蝙蝠”软件与上家沟通等;被告人张勇参与预谋,并负责搭建维护设备、监听通话内容等。经查,被告人龚成、张勇等人的行为造成本市南开区王某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47837元。
2023年8月1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民警在天津市南开区天拖融创中心西区2号楼611室将被告人龚成、张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数据线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同案证人李江及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成、张勇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虚拟货币交易记录、话单、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蝙蝠软件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成、张勇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仍伙同他人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成、张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龚成、张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衍蔚
检察官助理 尹 玥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龚成、张勇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